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对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视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检讨;(二)撤销擅自调整预算的决定;(三)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四)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追究行政责任;(五)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依法撤销其行政职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