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一)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草案的;(二)不按规定时间提交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有关材料的;(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的;(四)未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的;(五)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