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三)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情况;(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