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三)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