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不得预征。按规定设置的收入过渡帐户,年终不得留有收入余额。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按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拖欠。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预算,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