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六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印发有关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接到预算批复之日起十五日内落实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的收支计划,并将落实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报省财政部门和批复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