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交办信访事项,应当履行交办手续;承办单位对交办机关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告办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延期办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