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为信访人出具《处理决定书》。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给直接责任归属机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