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为信访人出具《处理决定书》。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给直接责任归属机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