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交办机关对交办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交办机关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可以退回承办单位复查办理;交办机关有权直接处理的,可以直接办理。对需要复查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另行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