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交办机关对交办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交办机关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可以退回承办单位复查办理;交办机关有权直接处理的,可以直接办理。

对需要复查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另行指派其他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