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受理范围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 )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 ) 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处理决定要求给予复查或者重新处理的;( 三 ) 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四 ) 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