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条例/Chapter 4 信访受理范围Article 22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 )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 ) 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处理决定要求给予复查或者重新处理的;( 三 ) 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四 ) 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