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受理范围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 ) 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 ) 对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三 ) 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告诉或者申诉;( 四 )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以及执行案件的申诉。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