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理信访事项,对来访人的合理要求,应当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对来访人耐心解释。不得对信访事项推诿、拖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