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第十七条已废止办理信访案件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