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第十五条已废止信访工作机构在处理信访事项时有权查阅卷宗和其他相关文件,听取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汇报以及进行必要的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信访工作机构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有权召开相关部门、信访人、当事人座谈会、听证会等,协调解决问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