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国家机关管理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配备与信访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工作人员;信访量较大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