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第八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不适当情形:(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三)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