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第七条已废止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材料,由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接收、登记、分送、交办、转办、存档等项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