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第六条已废止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一)备案报告;(二)公告或者政府令;(三)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关说明;(四)其他有关材料。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送备案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