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机构和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将审查工作的相关材料交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归档保存。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