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送交办公厅(室),由办公厅(室)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的法定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