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收到审查要求,经接收、登记后,交由审查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