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相关机构或者审查工作机构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不适当情形的,应当会同审查工作机构或者相关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