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确定专职指挥员负责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采取火场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灾后处置等工作。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