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