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