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