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火灾扑救队伍清理余火,看守火场,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确保无复燃隐患后,方可撤离看守人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