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实行全年值班,重点森林防火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