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重点森林防火期内,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