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设施的维修、保护。各类森林防火隔离带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鼓励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禁止破坏、挪用、拆除、侵占森林防火设施;禁止堵塞森林防火通道、阻碍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