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设施的维修、保护。

各类森林防火隔离带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鼓励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禁止破坏、挪用、拆除、侵占森林防火设施;禁止堵塞森林防火通道、阻碍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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