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三河镇人民政府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二)维护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组织或者协调有关机构进行三河传统文化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
(五)查处损害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肥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三河镇人民政府行使。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