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