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