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促进广播电视事业持续发展,并对农村、少数民族、边境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予以重点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当地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