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和互联网视听节目以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节目,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