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