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对破坏水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在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