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土地、环保、城建、公安、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