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土地、环保、城建、公安、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