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对破坏水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水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