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罚没财物管理第七条已废止执法机关应当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款以及罚没物品的变价款,按照预算级次分别上缴中央、省、市(行署)、县(市、区)财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