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使(借)用、调换、私存、私分或者擅自处理罚没和扣押财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