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