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应当上缴财政的无主财物和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