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省行政辖区内执法机关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