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管辖范围内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财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