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管辖范围内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财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