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的财物和违法所得。本条例所称扣押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留的款项和物品以及决定取保候审、暂缓行政拘留而收取的保证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