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同时给予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