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同时给予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