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

(一)未实行罚没和扣押财物收缴与保管相分离或者未建立财务统一核算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罚没物品上缴清单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扣押清单备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或者填写票据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