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和政府法制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